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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来自附件7,第二章
第二十二条:面积标准
共有产权住房配售建筑面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:
(一)三人以下家庭或者单身居民配售建筑面积为六十五平方米左右;
(二)四人以上家庭配售建筑面积为八十五平方米左右。
家庭人口数按照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总人数予以确定。申请人自愿认购低于其家庭人口数对应建筑面积标准住房的,低于建筑面积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。
市、区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项目实际情况,适时调整配售面积标准,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执行。
(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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